刘耀东律师简介: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功底深厚,从事法律服务近十年,曾先后承办大量民商事、刑事等各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特别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大宗欠款追收... 详细>>
律师姓名:刘耀东律师
手机号码:18617341982
邮箱地址:liuyd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64728
执业律所: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718号悦成商务中心546室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橱柜购销合同》,由原告王某制作橱柜若干套,并约定了延迟履行违约金的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制作完成全部橱柜,但是被告一直拖欠原告橱柜制作款7万余元,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以橱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提起反诉,经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原告制作的橱柜进行鉴定,制作橱柜的大芯板厚度为15毫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18毫米,水盆等不锈钢制品的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304不锈钢材质。
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橱柜虽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不影响使用,且已经部分交付使用,拆除更换的履行费用过高,因此,对某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要求全部更换不予支持;鉴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没有在合同里面约定,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定为减少价款,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扣除相应的材质价款,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橱柜款5万余元。
【法律解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制作的橱柜的质量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对质量的违约责任,亦无法协商解决,故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王某制作的橱柜虽然有质量不合格的地方,但是不影响使用且对方已部分交付给客户使用,考虑到重做的履行费用过高,因此,二审法院对某公司要求重做的主张不予支持,而是依法判决变更为减少价款。
启示:
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要全面约定各种违约责任,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因无约定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双方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8617341982
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718号悦成商务中心546室
Copyright © 2019 www.gyd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