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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东律师   刘耀东律师简介: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功底深厚,从事法律服务近十年,曾先后承办大量民商事、刑事等各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特别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大宗欠款追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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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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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可以约定吗?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而起诉的,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管辖的法院,那么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可以约定吗?由小编为您解答。

一、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可以约定吗?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可以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若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3、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4、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4、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否可以约定的内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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